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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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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車位無法辦理產權證能買賣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簽了認購書可以起訴退款。
書節選:
本院認為,李某與東某公司簽訂的《頤某車位認購協議》合法有效。雖合同有效,但據規劃部門和住建部門的復函顯示,涉案車位并未辦理登記,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不能對外銷售,且東某公司對于未能辦理登記的原因及何時能辦理登記亦未能明確說明,車位何時符合銷售條件處于未知狀態,故李某簽訂《頤某車位認購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某請求解除《頤某車位認購協議》,合理有據,《頤某車位認購協議》應在李某解除的請求送達至東某公司之日即2020年9月4日解除,故本院確認《頤某車位認購協議》于2020年9月4日解除。協議解除,東某公司應當將收取的車位認購款返還給李某并應當向李某支付利息,故李某請求東某公司返還車位認購款118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房產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二手房買賣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宅基地房確權案件,各類分家析產房產確權及商鋪租賃與買賣糾紛案件,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買商品房時雙合同中的裝修合同有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裝修合同中關于商品房買賣部分意思表示有效,裝修部分意思表示無效,裝修款視為房款的一部分,不能單獨解除裝修合同。如下面這個案件,意思裝修合同無效,二審改判,認為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書節選: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符某是否應支付違約金及違約金如何計算。一審根據《無憂安居家裝整合服務協議》協議的內容并結合房地產調控政策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愿并非在《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外另行訂立并履行獨立的《無憂安居家裝整合服務協議》,該協議所約定的服務費實際屬于符某購買涉案房屋應支付房價款的一部分,與《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約定的價款共同構成涉案房屋的總價款正確,本院予以認可。依照《總則》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的規定,符某與上某公司簽訂的《無憂安居家裝整合服務協議》中關于裝修部分的意思表示為的意思表示,該裝修部分的意思表示無效,其所隱藏的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為有效。故一審認定《無憂安居家裝整合服務協議》無效表述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稛o憂安居家裝整合服務協議》中約定的裝修價款實為購房款的一部分,符某逾期付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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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收樓時以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收樓可以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可以,一般的質量問題不足以拒絕收樓,開發商只承擔維修責任。除非是重大的質量問題,如整棟樓的主體質量有問題,才可以拒絕收樓。而實踐中,只要開發商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都沒有主體質量問題。
判z決書節選:
第二,關于羅買家主張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裝修合同解除的問題。一是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的問題。根據銀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樓宇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通水、通電、通氣、通郵證據顯示,涉案房屋事實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合法定和約定的交付條件,由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為2019年1月31日,銀某公司的行為構成遲延交樓,應承擔違約責任。銀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羅買家發出《收樓通知書》,羅買家確認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進行收樓。上述時間距離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均逾期不超過180日,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涉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解除條件尚未成就,羅買家不享有約定的合同解除權。雖羅買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時提出質量異議,但系房屋的質量瑕疵問題,羅買家也已要求銀某公司進行維修整改,結合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第三條關于“銀某公司履行維修及保修責任的,不視作延期交樓,羅買家不得拒絕接受該商品房”的約定,故羅買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關于質量瑕疵的異議不能成為拒絕收樓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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