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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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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預布設樣點省級校核樣點布設任務單位完成樣品預布設與初步校核后,連同工作底圖與樣點布設信息拷貝給各省級土壤普查辦,各省級土壤普查辦組織與相關縣級人員,以地塊利用代表性、距離村莊道路等遠近、交通通達情況、遙感影像(如天地圖)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樣點的人工校核,提高布設樣點的代表性與合理性,并校核各樣點類型及其樣品類型、取樣量、寄送制樣單位(含樣品庫儲存樣品)等任務信息。
各省校驗后的樣點位置與信息,需上報土壤普查辦與樣點布設任務單位,作為各省樣點編碼、樣品編碼等普查任務的基礎。
4.2.3樣點編碼預布設的每一樣點,實行“一點”制度,賦予一個16位的樣點編碼,即縣級行政區域代碼6位+土地利用類型4位+樣品類別1位+序號5位(00001…)。
編碼-6位為縣級的各地行政區劃代碼,含前2位的省級編碼。
編碼第7-10位為國土三調土地利用類型編碼,第7-8位為土地利用類型的一級分類編碼,第9-10位為土地利用類型的二級分類編碼。
編碼1位為樣品類別,表層樣為0;剖面樣由上及下,發生層為1,第二發生層為2,第三發生層為3,第四發生層為4,第五發生層為5,第六發生層為6。
編碼2-16位為縣級樣點順序碼,由普查工作平臺生成該順序碼。
布設樣點。在土壤三普工作底圖上,根據地形地貌、土壤類型、土地利用類型和種植制度等劃分出差異化樣點區域,參考農用地污染狀況詳查布點、森林資源清查固定樣地等,在樣點區域上布設土壤采樣點;根據主要土種(土屬)的典型區域布設剖面樣點。并與其他已完成的各專項調查工作銜接,保障相關調查采樣點的統一性。樣點樣品實行“一點”,作為外業調查采樣、內業測試化驗、成果匯總分析等普查工作信息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