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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到底是不是企業員工
相信這個問題,很多派遣工都有這樣疑問。因為現在不少企業都是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所以派遣工們會被派遣到不同企業工作,這時候大家就想知道自己在企業上班,那算不算這個企業的員工,其實這個要具體分情況來定,下面就讓小編給我們介紹勞務派遣工到底是不是企業員工?
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新興的企業用工形式。在人才派遣用工中,勞務派遣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工資、勞動合同的簽訂與解除
人們之所以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勞務派遣工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企業上班的,一些認為都是企業上班了,為什么不是企業的職工呢?
簡單的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既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由此看來,勞動派遣人員不能計入企業職工總數。但若形式上是勞務派遣工,實質上是職工,就應當計入職工總數了。因為,財務上遵循的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就如上面提到的進化了的普遍現象。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工單位為輔。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薪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發放,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由用工單位發放。
勞務派遣公司有哪些法定責任?
1、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未執行,發生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罰款。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
3、派遣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的滯納金。
4、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為防止用工單位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使用工單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會化分工需要時才采用派遣勞務工形式用工,并且與規范的派遣公司合作、督促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連帶責任的規定,將使企業采用派遣用工的風險大幅度增加,勞務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風險的作用蕩然無存。
6、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履行義務。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勞務派遣工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
與勞動者是企業與員工的關系,其關系的調整適用《勞動法》。采用勞務派遣公司按照、機構要求派遣合格人員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全新用工模式。
勞務派遣工是否有,主要是由用工企業來決定的
目前很多新畢業的大學生,進入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央企業,都是屬于勞務派遣工,真正屬于單位編制的很少,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為了解決編制不足的問題也在使用大量的勞務派遣工,很多民營企業也在使用勞務派遣工。同樣作為勞務派遣工,在不同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或是勞務公司,被派到不同的的單位,其實享受的待待遇可以說有天壤之別。勞務派遣工其實也是有等級的,根據我的了解,大概分為這幾個類型。
一是低端的勞務派遣。端的勞務派遣工就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人,而且大部分還上不了生產線,都是做一些輔助類的工作,比如包裝、搬運、保潔、保安等比較低端的工種,這部分人由于收入不高,如果業主單位都沒有辦理住房的,那么這部分派遣工自然也不會享受到住房的待遇。這類人員派遣到民營企業,小型企業的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