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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當天即要求離職,用人單位可否拒絕?
案情簡介
某公司一名技能工作人員因個人發展原因于近日提出辭職,由于其辭職前已經在異地購房并安排家人過去生活,辭職后就向公司提出能否當日離職。
公司法務部門認為,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只能等30天之后才解除,所以不同意讓該員工當日離職。那么,該公司可以要求該員工等待30天后才離開嗎?
案例分析
為了保障人力資源的充分流動,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在滿足程序性時間要求和書面化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但其中,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是對勞動者辭職行為的規范化要求,目的是在保障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同時,平衡好人力資源自由流動與用人單位穩定用工的關系。因此,如果勞動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就違反了法定辭職義務。而用人單位是否要利用30天的“緩沖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因此,本案中,如果該勞動者已經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已經辦理完畢交接手續,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決定是否縮短或者放棄30天的“緩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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