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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鄒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舌尖上的罪惡|香料粉中加罌粟,香料店老板獲刑
典型意義: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身體健康,關系到整個民族的未來。作為食品生產、銷售者,更要守住底線,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罌粟殼系國務院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的非食用物質之一,食品經營者對于添加罌粟殼制作的香料粉的食用效果及危害性,應當具有相應的認知程度。被告人鄒某銷售摻有罌粟殼的香料粉,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受到法律的嚴懲。2018年以來,本院共判決類似案件三起,有力凈化了本縣食品市場,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鄒某在新化縣上梅鎮城南市場經營一南雜店,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零售。2017年12月28日下午6時許,新化縣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民警在配合新化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李某經營的餐館進行執法檢查時,從李某用于銷售的辣油湯、香料粉中檢出罌粟堿成分。李某證明其所用香料粉系從被告人鄒某店內所購,并帶領民警與執法人員來到被告人鄒某的南雜店,民警與執法人員現場對被告人鄒某店內待銷售的香料粉進行檢測,從中檢出罌粟堿成分。民警當場對被告人鄒某未銷售的含有罌粟堿成分的香料粉依法予以扣押、稱量,并對被告人鄒某及李某處查獲的香料粉進行取樣以送檢鑒定。經稱量,香料粉重3470克。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從被告人鄒某及李某處扣押的香料粉中均檢出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質成分。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罌粟殼系國務院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中的非食用物質之一,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鄒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鄒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日期: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