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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4月起青島市醫保繳費和待遇支付相關政策有變化
日前,省醫保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與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魯醫保發〔2021〕54號)。自2022年4月1日起,青島市統一執行全省參保繳費與待遇支付有關政策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到職工醫保的參保繳費和待遇銜接、居民醫保的集中繳費和待遇等待期、職工醫保的最低繳費年限、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等方面。市醫保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務必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以免影響個人醫療保障待遇。
用人單位繳費責任進一步強化
魯醫保發〔2021〕54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參保職工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其職工的醫保待遇;參保單位自補齊欠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恢復其職工的醫保待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但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時設置3個月的待遇等待期。
執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單位的繳費責任。用人單位欠費的,自欠費次月起停止職工的醫保待遇。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只計算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不納入報銷范圍。這就要求各用人單位,要連續足額為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否則一旦發生欠費,將對員工的醫療保障產生影響。
最低繳費年限有新調整
省文件明確,全省執行統一的職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男職工為30年,女職工為25年。未達到全省統一標準的,2025年底前過渡到位。
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是為確保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履行最低繳費義務而設定的一項基本規定。凡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并享受退休職工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據了解,全省各市實行的最低繳費年限不盡相同,我市近年來一直實行的是男25年、女20年。本次政策調整,全省統一職工醫保的最低繳費年限。我市將按照省文件統一規定,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決定自2026年1月起執行省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即,2026年1月1日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如果最低繳費年限未達到男30年、女25年(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應按規定進行補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相關醫保待遇。
市醫保局提醒,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的法定義務。最低繳費年限的調整提高,對職工醫保費連續繳納提出了更高要求,廣大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應分別對政策調整給職工醫保待遇帶來的影響和自身參保繳費情況有充分的了解,依法及時足額連續繳費,以免退休時因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而增加補繳負擔,從而影響自身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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