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社會保險繳納中介,泰州勞務派遣服務機構,代買泰州社保
駿伯人力集團,22年行業經驗,全國30省直營,粵21地市直營,政府領導關懷:國家人社部、省廳等多位領導蒞臨調研交流,多次受邀參與國家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立法工作。數字化平臺+全國屬地化用工,操作透明、進度可查。已為近萬家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歡迎致電姚先生:13585964157(微信同號)。
入職受傷致殘,單位還未辦理工傷保險,員工可否享受工傷待遇
小賈來到泰州找工作,因為沒有一技之長,遂應?到某搬家公司,做起搬運工。經過簡單培訓后,小賈當天就上了崗,因為沒有經驗,在搬運一臺冰箱時,不慎砸到腳上,造成骨折。事后,小賈以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其工傷待遇。公司卻以來不及給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予以拒絕,后來干脆不接電話,且不讓小賈進公司。像他這種情況,單位應否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某律師認為,在員工僅入職一天的特定情境下,公司未給其辦理工傷保險,首先能夠確定的是公司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在這種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員工確實無法正常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基于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此,公司可考慮為受傷員工進行工傷保險的補繳操作。以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時間作為界限劃分,在此之前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完全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而之后新發生的費用,則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不同項目的承擔規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公司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此,小賈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公司補充繳納工傷保險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承擔,待公司補充繳納工傷保險后發生的費用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之規定支付。
小賈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并且已經實際上崗參加勞動,由于社會保險費用的按月繳納機制,在入職后的一段時間內,實際上處于無工傷保險狀態,為防范勞動者恰好在“真空期”內發生工傷,前述法律規定很好地維護了小賈的合法權益。
駿伯簡介:
駿伯人力集團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超過22年的行業經驗,是國家5A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榮獲“全國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機構”等稱號。該公司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具備合法合規的運營資質。憑借駿伯“全國通”網點平臺,結合ERP信息化系統,實現企業屬地化用工管理以及社保、公積金、工資線上增減變動,極大提升運營效率。其科學的收費標準與成熟的外包及派遣模式,已成為業內廣泛借鑒的標桿,為企業提供全面、便捷、滿意的人力資源服務,幫助企業防范用工風險,實現穩健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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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駿伯人力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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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全國、省、市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機構,全國5A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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