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發行經營零售許可證涉及審批要求;
成都各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核材料涵蓋;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圖書范圍審批:青羊區,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都區,新津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管理條例》: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2.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3.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4.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5.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6.出租是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出版物。
7.展銷是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成都市審批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政策:
1.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成都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1.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2.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1.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可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單位也可直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5)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成都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1.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1.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經營場所情況;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
3.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備案單位、個人出具備案回執。
1.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后15日內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
(3)從事出版物網絡發行所依托的信息網絡的情況。
4.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單位、個人出具備案回執。
成都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1.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可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范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設立臨時零售點時間不得超過10日,應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并應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2.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單位、個人基本情況;
(3)設立臨時零售點的地點、時間、銷售出版物品種;
(4)其他相關部門批準設立臨時零售點的材料。
1.出版物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2.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或者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辦理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版單位的出版許可證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單位基本情況;
(3)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等情況。
4.相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單位、個人出具備案回執。
1.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換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2.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變更事項;
(3)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3.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15日內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1.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發行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從依法取得出版物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2)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3)不得張貼、散發、登載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與事實不符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4)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5)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6)不得涂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
1.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2.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單位基本情況;
(3)網絡交易平臺的基本情況。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的網絡交易平臺出具備案回執。
4.提供出版物發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或電子文檔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建立交易風險防控機制,保留平臺內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經營主體的交易記錄兩年以備查驗。對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出版物發行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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