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區圖書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郫都區出版物零售單位的設立
(1)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應當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發行出版物。
(2)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取得營業執照后,向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章程, 注冊資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3)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取得營業執照后,向區級,縣級行政審批局申請行政許可,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場所證明等材料。
(4)具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批發單位可以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
(5)設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6)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并更經營許可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和個人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15日內到原許可部門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工商登記后15日涅,向原許可部門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場所證明等材料。
(7)注冊地在本省的為出版物發行業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基本情況,接受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驗證其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8)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已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向原許可部門告知網站名稱或者鏈接網站,互聯網協議地址,電子郵件等信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置于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通過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不得涂改,變造。
(9)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批發經營許可的單位購進出版物,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人批發出版物。從事出版物經營的單位和人應當遵循公平,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留存復印件或者電子文件,并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財務單據至少保存2年。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出版物名稱,內容,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并將信息網絡交易平臺內出版物發行交易記錄至少保存2年。
成都市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圖書申請范圍: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高新區,成華區,錦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都區,新津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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