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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2倍工資嗎?
案例:自2018年7月15日開始,小張到某餐飲公司工作,每月領取2500元工資,但是所在公司一直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9月14日,小張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間一共14個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小張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2018年7月15日起該公司與小張建立勞動關系,只要雙方在2018年8月14日(含)之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因而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間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該公司仍未與小張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截至2019年7月15日,小張在該公司滿一年,從該日起視為該公司已與小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再支付二倍工資。
解析:綜上所述,本案中小張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并非工作期間所有月份的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請求都能得到支持,只能主張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間的11個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此外,小張還可以要求該公司與其補訂無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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